2008年11月26日 星期三

奧巴馬給我們的啟示

评论:奥巴马给我们的启示
Created 11/06/2008 - 18:14

非裔黑人奥巴马当选美国第44任总统,他在胜利演说中以“我们永远都是美利坚合众国这个整体”,把胜利及重建美国梦,交还给“不分贫富、政党、种族、肤色或性向”的美国主体。

对过去曾是奴隶阶级的黑人而言,奥巴马的当选让他们真正感受到,自己真的是美国主流群体,是真正的美国人。这也是作为世界民主体制、重视人权龙头的美国,在建国232年后,以实际行动展现“人人机会均等”的时机。

奥巴马登上总统宝座,美国选民轰声雷动,激情落泪迎接改变;全球各地则不断重温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1963年站在林肯广场前发表的演说“我有一个梦”,一个能让自由之声响彻云霄的公平巨梦。

这个当年几乎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梦,今日已成真。于是大马也开始期待,什么时候我们也能迎来一位“大马奥巴马”?也就是去除极端种族主义、消弭肤色、宗教及社会阶级,只以能力、视野、雍容大度,来审视一个人是否具备成为全民领袖的资格与气度。

马丁路德金的梦想,在45年后实现了;令人惋惜的是,大马独立了51年,种族课题仍是选举及利益权衡时,随手拈来的无成本筹码。尽管大马选民在308大选,以行动唾弃了种族政治,仍唤不醒迷恋权杖的政治思维。

对由多元种族组成的国家而言,只有让一切回归到国家的整体,不再强调、区分种族或个体的重要性,才能拆除仇视与对立。每一个拥有国家身分认证的人,都是该国家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马来西亚人,没有土著或非土著之分。只有让差异回归中性价值,国家才能成为真正的庇护港。到那个时候,种族融合、各族文化共存共荣才不会只是个遥远的梦。

种族政治的存亡,除了仰赖选民的智慧,政治人物更背负了以身作则、教导人民的义务。历史记下美国人民的勇敢抉择,我们不妨也好好记住这场以国家为利基的美国总统选举所带来的启示。直到有一天,我们也能高呼“是的,马来西亚做到了!”

關注人口老化問題

旋轉門條款該重修了

旋轉門條款該重修了

  • 2008-11-21
  • 中國時報
  • 【林志潔】

 在近日大家聚焦消費券與扁案發展中,有一則新聞並沒有引發太多關注,那就是因違反「旋轉門條款」而被起訴的前財政部長顏慶章獲高等法院無罪判決,全案定讞。這個判決對我們社會的正常的政商關係影響深遠,值得討論。

 前財政部長顏慶章二○○二年轉任中華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常任代表,於二○○五年三月退休,同年六月間出任復華金控董事長。

 台北地檢署當時認為顏慶章違反旋轉門條款,將他起訴,但案件移審法院後,銓敘部做出有利顏慶章的解釋,認為顏慶章自財政部長卸任後,就已符合公務員服務法所謂「離職」的定義,因此距離他擔任復華金控公司董事長之職已超過三年,並無違法法院因而判決無罪。據報載,顏慶章不滿地表示,全案浪費司法資源,檢察體系應自我檢討省思云云。

 筆者對顏氏之發言深感不認同。我國檢調辦案手法或仍有改進空間,但在此案中,法院之所以無法判被告有罪,並不是檢察官濫權起訴,而是法規 本身有所缺漏。換言之,被告可謂運氣好,在一個旋轉門條款訂得太過寬鬆不明確的法律下,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依據銓敘部解釋,做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而已,顏 氏之言實為得了便宜還賣乖。

 台灣企業的犯罪問題近年來日益嚴重,除了全球金融市場的開放、提供過去不存在的逃稅、洗錢管道之外,另一個最大的弊端在於政商關係的緊密糾葛。

 力霸案是政商糾葛造成企業犯罪的最佳案例。在力霸集團已經虧損連連、被掏空幾近空殼的情況下,竟然還有大型行庫願意借款給力霸,且有關單 位竟然也遲遲未監督糾正。就是因為這些行庫的官股代表,往往淪為政治酬庸,以及力霸長久以來鑽營政治關係,與各黨派高層均有金錢與權利交換往來有關。

 公務員要被收買,不一定要透過行賄收賄,事實上,利用無形的政治力及東方社會的「關係」做為運作力,往往是企業在面對政府查緝、監督時的規避方式,這也就是台灣「企業門神」興盛的原因。這些大門神們,原本在政府機構任職,或因改朝換代、或因被私人延攬,到企業中擔任要職,來負責處理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問題。

 二○○○年七月公布實施的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也就是所謂的「旋轉門條款」。違反「旋轉門條款」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然而,這樣的條款內容不夠細緻,根本無法杜絕不肖的公務員藉由公職身分去成為企業的「門神」。

 首先,該條文一體適用所有的公務員,未區分公務員的職等和層級。按理,愈高層級的公務員,離職前有愈大的公權力,應該要受到更嚴格的要 求;其次,規定要擔任與職務直接相關的董監事等才算違反旋轉門,根本就模糊規範的重點。重點不在離職公務員去企業擔任何種職務,而在於該離職公務員是否在 離職後,反過來替企業處理或接洽離職前自己執掌相關的業務

 因此,合理的旋轉門條款應該採事前審查制,針對有些職務(如國家機密、重大金融經濟政策),甚至應採終身禁止限制。考試院雖於二○○五年提出修正旋轉門條款的草案,但因被立委批評構成要件太不明確,而遭立院擱置,迄今尚未通過。

 顏氏案件給我們最大的啟示就是:我國的旋轉門條款根本應該重新修正!當然修正後,某程度會阻礙產官學交流和人才的流動;但在確保公務的廉 潔公正、以及政府的公平執法的前提下,應可認為是一種合乎比例原則的、對人民工作權的限制。否則,此類「桌面下的變相期約賄賂」行為必然繼續,而台灣一定 會成為門神充斥之所,我們的政治透明度指數,也永遠不可能提升。 (作者曾任律師,目前為交大科法所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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